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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功,重庆专业律师,现执业于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程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