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及13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12月,担任城乡建设集团开发中心主任的黄泽宇被委派到该房地产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院查明认定黄在此期间四项犯罪事实。(本报9月19日曾报道)黄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将公司的100万元占为己有,黄分得40万元;将出国考察结余的单位公款8万余元据为己有;收受一家投资公司给予的100万元回扣等。
二中院认为,黄泽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鉴于他被羁押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