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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位老人含泪到法庭分儿子的卖命钱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9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原告天友,男,60岁;原告明珍,女59岁;被告开菊,女,23岁,(被告的儿子小豪2012年11月出生是原告的孙子),都是龙头山镇翠屏村人,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妇,原告的儿子世勇是被告的丈夫,世勇2012年12月份在云南昆明一家公司打工,因公死亡几天后才找到尸体,该公司赔偿抚恤金816000元,出去安葬费等114000元,余下702000元。二位原告多次找被告商量分一点赡养费给自己,但都没有结果。因此二位原告2013年2月份申请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儿子世勇的死亡赔偿金816000元。

  法官调解:法官多次下村找被告给她讲解法律法规,找被告娘家人做思想工作,请被告的亲戚朋友开导被告,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天友、明珍之子世勇因公死亡所得赔偿金816000元,扣除丧葬费等114000元,余下702000元,原告天友、明珍继承150000元,被告开菊继承150000元,余下402000元归被告的儿子小豪(原告的孙子)继承。

  二位老人拿到钱后哭成泪人,这是我儿子用生命换来的钱,人的生命不是用钱来卖得到的,钱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