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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后物归原主仍属犯罪既遂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9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2007年12月27日,福州市陈某和几个同伴在江某家做油漆工,陈某在江家客厅整理工具箱时发现江家供的一尊佛像上挂有几条金项链。陈某禁不住诱惑,在几个同伴埋头做事的时候,把佛像上的5条金项链、1条金手链偷走。
  此后,陈某佯装无事继续在江家做工,江家人也没有发现东西丢失。陈某终究因为做贼心虚,在江
家又做了两天工后就逃到了福州。到了福州后,陈某不断地从同伴那里打听江家的状况。去年12月31日,当陈某听说江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也正在找他调查情况的时候,他心中的不安变成了恐惧。当晚,陈某偷偷将盗窃所得的全部金器从江家门窗扔入归还,希望此举可以洗脱自己的罪名。2008年1月初,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既遂,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已退出全部赃物,依法对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日前,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