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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司法局撤回“律师作无罪辩护要报告”规定

添加时间:2017年1月4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遵义司法局撤回“律师作无罪辩护要报告”规定 2015-01-31 来源:法治中国 浏览次数:0          在一片质疑声中,贵州遵义市司法局撤回了此前出台的律师办理重大案件、拟作无罪辩护案件,要向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报告的规定。  1月30日,遵义律师协会网站转发遵义市司法局关于就《李贵生等律师对 遵义市司法局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 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遵义市司法局称,鉴于《规定》存在争议,决定予以撤回。  2014年12月22日,遵义司法局出台《规定》,并向下辖的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印发。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报告。  第八条规定,律师代理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被告可能判处、涉案人数众多、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涉案、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或查办、涉外、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此外,第九条规定,律师代理群体性、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标的超过五千万元、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政府、涉台、涉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民事或行政案件,也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规定》还称,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规定建立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可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行政处罚。  该规定自2015年1月14日经遵义律师协会网站发布后,在律师界引起一片质疑。李贵生、周立新、杨名跨三名律师还就《规定》的依据向遵义市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  安徽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律师王亚林对澎湃新闻称,事实上,律师代理无罪辩护等一些重大案件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报告,是大多数正规律师事务所均采取的一种措施。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但以文件的形式强制要求上报,这在全国很少见。   无锡律师虞仕俊对澎湃新闻表示,律师事务所为控制风险,或为慎重起见,作类似规定,是情有可原的,但司法局无权对律师事务所作这样限制性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有自主管理事务的权利,这侵犯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权和律师的执业权。   该《规定》在实践当中的操作性也引起质疑。王亚林还认为,每个律师都是独立办案的个体,他不可能完全听从司法局的要求。而且司法局也无理由理直气壮地开出罚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这样的职能。  目前,该《规定》的原文网页已不存在。这一规定从出台到撤回仅存活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