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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猎贩16只燕隼获刑10年半引巨大争议 专家详解量刑依据

添加时间:2017年1月25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河南大学生猎贩16只燕隼获刑10年半引巨大争议 专家详解量刑依据 2015-12-06 来源:央视网 浏览次数:0 掏了16只鸟,换来10年半刑期。这则新闻一出,引来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但是要说明的是,如果抓了普通的鸟,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是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掏的可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这16只鸟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非常珍贵。因此,法院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于是有人质疑量刑太重,指责当地司法系统是小题大做;有人则表示判决得当,捕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应该依法惩处,有法律依据就应该按照法律来。总之, 大学生 抓鸟 判刑 10年这几个关键词,就这样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那么要想搞清楚这些问题,我们先要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家门口两次掏鸟窝 发布照片后出售 1994年11月出生的闫啸天刚刚度过21岁的生日,被的时候还在上大学一年级,学的是机械工程专业。2014年暑假,他和父亲闫爱民一起在建筑工地干活。在干了一些天后,由于天气酷热,他就提前回了老家。 闫啸天回家后没多久,案件就发生了。对于案发经过,闫家人的说法是,2014年7月中旬,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的一个人。 2014年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只鸟。但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警方获得线索 网友公开出售隼 据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介绍,2014年7月中旬,他们从辉县市网监部门获得一条线索,有一名网友在百度贴吧发帖,公开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并留下了自己的电话。闫啸天在贴吧发布的卖鸟帖 随后,辉县市森林公安对发帖人的身份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警方得知,发帖人闫啸天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家住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当时正在家里过暑假。2014年7月28号,辉县市森林公安对闫啸天家进行了搜查,当场搜出了5只鸟。 按照闫啸天和王亚军家人的说法,第一次掏回来的12只鸟,飞走1只,死亡1只,卖掉10只。第二次他们只掏回了4只鸟,可是警方怎么搜查出了5只鸟呢?原来多出来的这只鸟是一只凤头苍鹰。警方介绍,那只凤头苍鹰,是闫啸天在2014年7月18号从河南省平顶山市收购来的。警方在闫啸天家取证,箱子里是被捕的幼鸟 闫啸天和王亚军被捕后,2014年11月28日,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14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16只,这16只鸟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两人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到底是 无心 还是 明知 ? 闫啸天、王亚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称不知道捕猎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法院则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闫啸天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鸟是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啸天和王亚军的家人均表示,两人是因为喜欢鸟才掏鸟窝,而且并不知道这些鸟是隼,更不知道这些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闫啸天父亲 闫爱民:他是特别善良的小孩,是个老实人。他对小鸟特别爱好。你说在农村里爱好小鸟,就触犯法律,判了十年半,我都不能想象是怎么判的,判十年半。 那么隼到底是一种什么动物呢?为什么猎捕隼会触犯法律呢? 隼是一种食肉类猛禽,位于鸟类食物链的最顶端,以大型昆虫、鸟类和小型哺乳动物为食,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很多隼形目的鸟类体态雄健、飞行迅捷,被人们认为具有勇猛刚毅等优良品格,因此隼形目鸟类也是中东、东欧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的国鸟。在我国,所有隼形目鸟类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燕隼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警方查获闫啸天所捕的燕隼幼鸟 本案中闫啸天猎捕的燕隼又叫青条子、蚂蚱鹰,是隼形目鸟类的一种。成年的燕隼体长在30厘米左右,在我国分布广泛,栖息在平原、旷野的树木上,主要捕食小鸟、昆虫。每年的5到7月份,是燕隼的繁殖期,而闫啸天就是在此期间,在鸟窝里猎捕燕隼幼鸟。在我国,燕隼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儿子喜爱小动物 家人坚称不知是隼 闫爱民表示儿子一直很喜欢小鸟等小动物,高中时就养过鸽子。王亚军的父亲王布井也表示,王亚军也是爱鸟之人,家里至今还养着鸽子。当初儿子带回来小鸟的时候,自己也玩过,觉得挺可爱,多年饲养鸽子的自己,也不知道那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 然而在警方看来,闫啸天二人在第一次询问中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是受保护的动物。因此二人对他们掏的鸟是什么有准确的认识。闫啸天在证词中明确表达自己知道出售的鸟类品种 基于多种证据 法院认定主观明知 这一点,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2014年7月,当闫啸天在网上卖隼时,明确标注所卖的鸟就是隼。在侦查阶段,两名被告人也都供述他们猎捕的隼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同时,两名被告人对隼的生活习性都有一定的了解。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爱好群中的成员,他经常在网上发布一些他猎捕到的隼和购买到的隼的照片。在发布的信息里,都标注为阿穆尔隼、红隼。 另外,警方还从被告人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在这些记录中,闫啸天曾多次向别人讲述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 法院认为,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并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购鸟人供述的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闫啸天二人主观明知。 今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定,维持了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申诉律师质疑尚有疑点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王亚军及家人认为判决过重,于是找了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 申诉律师提出了几点申诉理由,他认为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一共捕获16只小鸟,经过法庭鉴定其中5只是隼。然而其余11只隼并没有查出具体下落,也没有明确的司法鉴定结果,仅仅凭借照片推断是隼。因此对法院判决表示质疑。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认为,闫啸天、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及一审开庭时对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事实均供认不讳,且二人所述相互吻合,同时在闫啸天手机中所提取的二人所猎之隼的照片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五只隼在卷佐证,能够证实闫啸天、王亚军分两次猎捕16只隼的犯罪事实。 全体村民签署 联名信 请求减轻处罚 闫啸天因掏鸟窝被抓后,老家土楼村的全体村民签署了一份 联名信 ,向政府求情希望减轻对闫啸天的处罚,给他一个悔过自新重返校园的机会。申诉律师也表示,从犯罪手段、主观恶意、情节严重、获利多少等方面考量案件的判决,仍然让人感到法院的判决过重,结果让人无法接受。 法院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解释:非法捕猎隼类10只以上就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在这起案件中,闫啸天王亚军两人一共捕猎到16只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另外,公诉机关曾提出闫啸天是在校大学生,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判决。对此,法院方面表示,他们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对闫啸天从轻判决。 对于量刑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许兰亭表示,他个人认为量刑略重,可以尝试启用刑法六十三条的程序,特别减刑。 何为 法定刑以下量刑 ? 据了解,针对这起案件,目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申诉审查程序,我们相信法律最终会做出公正的裁决。抛开这起案件,专家提到了《刑法》六十三条第二款,那么这是一条怎样的法律规定,又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法条在现实案例中的应用。 从无期到五年 许霆刑期的变化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东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案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从无期到五年,许霆刑期的变化,就是因为法院启用了刑法第六十三条。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 王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在1979年刑法通过之初就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刑法是把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的权力交给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到了1997年刑法大修的时候,由于考虑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腐败,所以刑法又调整了策略,把该权力统一收归最高法院。 刑法为什么会在规定了具体案件具体判罚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有这样一条规定呢?这条法条出台的初衷是怎样的呢?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 王琳:这样一种调整,我个人觉得主要是为了缓解法与情的紧张关系,是为了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的冲突。因为我们是一个制定法国家,在成人法当中,所有的法条倾向于以原则性和抽象性来规定,以便适用于全国。但事实上在具体个案当中又是丰富多样的。我们经常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事实上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子。所以这就造成了在一定程度上地方的司法机关需要借助于在法律之外来进行量刑,进行法律的适用。 那么这条法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启用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许兰亭:因为法律也要考虑社会效果,既然大家都感觉重,你也不能说大家的感觉都没有道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顾永忠: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如果机械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处理可能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之所以有六十三条第二款,其实就是一个调节器,就是调节司法实践中、社会生活中,一些特殊案件机械的量刑机械的定罪,可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影响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这样一个规定来调整它。 这条法条在实际执行中,是谁来启用,又需要怎样的程序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许兰亭:基层法院如果觉得必要,必须层层提交最高法。 然而,这条法条在现实案例中 ,应用的并不多见,这又是为什么呢? 海南大学法学教授 王琳:为什么这类的案件非常罕见,也许原因就在于这种繁复程序造成了地方司法机关事实上不大敢于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果一个法官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不愿意在法律的正确理解上,在我们所说的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这一条款的试用上承担更大的压力,那就会倾向于严格依照法律来判罚,这也许是风险最小的,也是他能受到的压力最小的一个选择。 从闫啸天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还是看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生态环境保护,还是法律适用,目前虽然还存有着争论,但也正是这样的案例,推动着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