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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物业人员入户抢劫杀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添加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冒充物业人员入户抢劫杀人

盖志鹏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8月17日19时许,冒充物业人员进入本市朝阳区唐某、白某夫妇家中,先后将唐、白捆绑,当场劫得银行卡等款物,并逼迫唐、白说出银行卡密码及唐某公司保险柜密码。盖志鹏到唐家附近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提取5万余元后,又前往唐某办公室劫取2万余元及玉石、茶壶等款物。为灭口,盖返回唐某家后,伙同同案犯将唐、白夫妇杀害。同年8月19日,盖志鹏又使用被害人银行卡购物消费共计4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盖志鹏采取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盖志鹏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所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盖志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4岁的河北无业人员胡志刚,伙同52岁的原某商业银行一支行客户经理张子敬经预谋,于1998年2月7日16时许,共同将郭某挟持至张子敬家的闲置院落中扣为人质,并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威胁郭家人索要5。5万元赎金未果。胡志刚、张子敬恐罪行败露,持棍棒、尖刀等将郭杀害并肢解。此外胡志刚还于2011年8月7日22时许,将崔某骗至本市平谷区一玉米地内,趁崔不备,用事先准备的铁锤猛击崔头部数下,致崔死亡。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志刚曾因犯罪被判刑,仍不悔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胡志刚还伙同张子敬,以勒索钱财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均应依法惩处。对胡志刚所犯数罪应予以并罚。且胡志刚、张子敬所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手段凶残,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据此,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胡志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张子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