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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起如此之多的结伙盗窃,要怎么制裁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1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结伙盗窃218起

2004年3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芦某某等九人或结伙或单独,流窜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唐家岭等一带,目标主要锁定为平房内的电脑及相关配件,实施入室盗窃,先后共计作案218起,成为2007年度北京市最大的盗窃案。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道被告人高某某出售的电脑系赃物仍予以收购;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电脑等物品系盗窃而来,仍积极窝藏帮助被告人高某某等掩饰罪行。

盗窃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芦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者分别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电脑、配件或手机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物品系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

2007年9月5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芦某某等八人1年10个月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人民币3000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以犯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以犯窝藏赃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