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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程车获利百余万,共同犯罪主犯如何量刑?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1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盗窃工程车获利百余万

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流窜至广东省、深圳、江西、湖南四省各地,利用自己擅长汽车性能的特点,趁深夜携带工具盗窃翻斗工程车13辆,价值113万多元。盗窃后,被告人李某某等将赃物销售获得赃款,四人均分。该案系跨四省特大盗窃工程车团伙案。

共同犯罪主犯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无明显主从犯之分,可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分别量刑。

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3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2万至1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