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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货款五万余元,职务侵占怎么处罚?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5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侵吞货款五万余元

2006年2月,被告人邬某某和丰鑫金属制品厂法人代表聂某某口头商定,丰鑫金属制品厂委托邬某某在浙江省宁海县推销铝锭,每推销一吨给邬某某提取业务费200元,邬某某只负责推销、不收取货款,由丰鑫金属制品厂开出销售发票收取货款。2006年2月24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邬某某在宁海共推销铝锭270874.5千克。2006年4月15日,丰鑫金属制品厂派徐某某将ADC—12型号26653千克铝锭和副ADC—12型号3038千克铝锭运到宁海县交给邬某某,邬某某遂写下一张收到价值人民币493080。5元的ADC-12型号铝锭26653千克的收条交给徐某某。随后,被告人邬某某将收到的铝锭私自销售并收取货款,得知此事的聂某某向被告人邬某某查问铝锭下落时未果。无奈,聂某某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悉,扣除应提取的业务费54174.90元,被告人邬某某实际侵占货物价值人民币438905.6元。

职务侵占怎么处罚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邬某某身为企业推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物私自销售,侵占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9年2月3日,丰城市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