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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女友家人反对实施爆炸,从犯会从轻处罚吗?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3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从犯会从轻处罚吗

王某(男)和陈某(女)相恋,两人恋情遭到陈某父母的反对。2012年8月4日,陈某父母及陈某姑父张某因反对王、陈两人的恋情发生强烈争执。2012年9月9日,为报复陈某的姑父张某,王某带着从家中找到的雷管、炸药和导火索,邀其好友程某,于2012年9月10日凌晨3点左右引爆了安放在张某家阳台窗户下的雷管和2枚炸药,后二人逃离现场。其中一枚炸烂了张某家后窗玻璃,另一枚未爆炸。2012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王、程俩人再次引爆放置在张某居住的一楼家属区后阳台窗户下的一枚雷管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王、程二人被民警抓获归案。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程某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爆炸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二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提出并具体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被告人程某在明知王某实施爆炸行为时仍为其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该案从犯。被告人程某曾因盗窃罪被黄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其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该案中系从犯,具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013年2月21日,黄陵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