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开车撞死人未入刑反升官
2010年8月,何健勇时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健勇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何健勇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了警,警方随后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因为超速和不规范操作,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0年9月中旬,何健勇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38万元。然而据事后调查,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旺阁公司“借支”而来。事后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余元,何健勇还有约21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给旺阁公司。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健勇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却迟迟未被交警部门立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被害人的家属发现,何健勇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其交通肇事案不但没有立案,何健勇后来还升了官。案件的异常处理引起了死者家属的不断信访投诉。
二、这是否构成贪污罪
此案一审开庭时,检方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该案,当年7月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何健勇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健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出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抗诉。日前,该抗诉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三、如何认定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对国家管理的正常秩序的侵犯。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目的。
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的数额起点,5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分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3、分清贪污罪与公司侵占罪的界限。
对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