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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海一公司销毁炸药引发爆炸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添加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辽宁凌海一公司销毁炸药引发爆炸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2日早间发布消息称,2月21日18时30分许,该市一民爆公司发生爆炸事故。消息称,凌海市山发民爆有限公司(锦州申瑞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在销毁炸药过程中起火,引起爆炸。截至目前,已造成3人死亡,21人受伤。当地有民众反映,在事发时,凌海市内可听到天空中传来巨响,并伴有较强震感。

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已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有效管控。目前,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公开资料显示,凌海市山发民爆有限公司位于凌海市大业乡毛峪村,是一家从事火工产品销售的企业。

相关法律链接: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