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总结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主要有: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换句话说,这个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这个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时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这在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受贿而构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也有人对这项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解释说,这是牵连犯,故不数罪并罚。注意:根据司法经验,对于因为受贿而犯(刑法第九章)读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还有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的,通常是实行数罪并罚。至于这受贿与读职或挪用的犯罪是否属于牵连关系,并不重要,认为二者之间是牵连关系也罢,不是牵连关系也罢,反正是要数罪并罚的,记住就是了,不一定非要找出什么理论根据来。解决数罪并罚问题,需要注意一个方法问题或者思路问题。这个思路就是要尽量“减少推论”,而要“多依靠经验”,依靠个案掌握,就事论事。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像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憧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伤害的。
(五)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解释为想像竞合犯。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其他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1、非法行医又非法实行节育手术的
2、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又抗拒检查或走私出境的
3、既走私毒品又走私普通货物的
4、强奸、抢劫后为其他目的(如灭口、报复)而杀死或伤害受害人的
5、拐卖妇女儿童又故意杀害、伤害的
6、拆开邮件窃取汇票、汇款单又诈骗财物的
7、交通肇事后又将受害人藏匿、杀害的
8、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等渎职性犯罪的:并罚
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后又杀人伤害的:并罚
10、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11、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敲诈勒索的: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并罚。
12、非法雇佣童工造成事故或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
13、强奸过程中当场拿走财物的:强奸抢劫并罚
14、教唆他人强奸后再强迫其卖淫的:并罚
15、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过程中逐步发展为组织卖淫的:组织卖淫罪和其他罪并罚
16、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查明是贪污贿赂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贿赂罪并罚。